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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资迅2006-09-20
杭州市《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日正式出台。六个城区和萧山、余杭的外来务工人员将成为直接受益者。
  “到2010年,在杭州市区形成比较完善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实现安居乐业……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努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住房安排、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政治权利等方面,逐步实现外来务工人员与市区户籍居民享受相同或相近的待遇,融入城市生活,共享城市文明。”
  杭州市《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出台。六个城区和萧山、余杭的外来务工人员将成为直接受益者。五县(市)也将参照《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措施。
  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底,我市的外来人口超过了218万人,成为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杭州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推动了制造业、餐饮业、建筑业、运输业、装配业等产业发展。
  六大目标
  《意见》提出了到2010年,要使我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有收入”、“有房住”、子女“有书读”、“有医疗”、“有社保”、“有组织”,基本实现安居乐业的主要目标:
  有收入——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列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企业覆盖率达到95%以上,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有房住——坚持市、区、街道(社区)、企业和个人联动,逐步形成多形式、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体系。
  有书读——最大限度扩大义务教育招生规模,保证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能入学。
  有医疗——完善基本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服务,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看病难”问题。
  有社保——适应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有组织——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比例达到70%以上,外来务工党员纳入企业或社区党组织管理。
  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努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住房安排、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政治权利等方面,逐步实现外来务工人员与市区户籍居民享受相同或相近的待遇,融入城市生活,共享城市文明。
  具体措施 
  在做好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人员维权,解决“就学难”以及“看病难”,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改善居住条件,加强教育管理,加强领导等九个方面,《意见》中也有不少新举措值得大家拭目以待:
  打击非法用工  就业服务实现城乡统一
  杭州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开放一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建立一批区级劳动力市场,开放工会帮扶中心的“就业绿色通道”。
  杭州市还将建立用人单位诚信用工信息库及社会查询系统,定期公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打击各类非法用工行为。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杭州市域范围的进城务工人员,并根据使用人数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经费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的补助。各区、县(市)要根据城镇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进城农民的职业技能,推进市域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就业一体化。
  2010年前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探索适合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
  《意见》明确了在2010年以前,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将实现基本全覆盖。凡是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根据企业的筹资负担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医疗标准,制定方便可行的费用支付、医疗管理办法,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从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两个方面入手,增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扩大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保,政府对不同的政策安排进行相互衔接,使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做到“低门槛、广覆盖、可选择”。逐步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市域范围内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互相转换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操作办法,实现市域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可转换、可接续”。
  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不得克扣劳保用品和津贴
  为了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杭州将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和企业被欠薪外来务工人员生活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逐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预防企业主欠薪潜逃恶性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督促企业按月发放工资。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使外来务工人员所得最低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凡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外来务工人员休息休假以及企业劳动用品发放要与正式职工一视同仁,不得剥夺外来务工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不得克扣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
  同时,外来务工人员也将被纳入各级各部门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人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评选范围,并设置一定的比例。
  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等享受杭州优质教育资源
  《意见》表示,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与新建、扩建学校和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工子女学校,确保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已取得杭州市区《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能入学。
  符合《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外来务工困难家庭学生,经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享受学校人民助学金或酌情给予缓交、分期交借读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设施基本达到办学规范要求。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等享受杭州优质教育资源。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督导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指导、评估。
  各城区设立“爱心门诊”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各城区都将设立“爱心门诊”,民办医疗机构也将被鼓励参与“爱心门诊”建设,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和城市困难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修订杭州市外来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实行现居住地属地管理,在设置产科的城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市级医院中实行困难务工人员孕产妇限价或费用包干分娩制。
  在杭外来务工人员如果检查出血吸虫病,还将得到免费的治疗药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也将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将从户籍人口扩大到辖区内常住服务人口。
  向外来务工人员开放更多的文化体育设施
  市区现有的文化馆(站)、图书馆、艺术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少年宫、妇女活动中心等,要将服务范围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阵地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开放。制定改善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生活相关政策,积极开展适合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文体活动。扶持用工单位自办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业余演出队,对表演活动正常、成绩显著的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把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生活纳入杭州市“十一五”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将外来务工人员人均文化活动经费、人均拥有文化设施面积等纳入全市人均文化活动经费、人均拥有文化设施面积体系,做到统一安排。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
  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合法的闲置厂房建设改造成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房建设的政策待遇,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缓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难问题。
  城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可以利用撤村建居的留用地以及其他可用土地,建设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廉租公寓。
  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分类落户的政策
  《意见》还明确了杭州市将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分类落户的政策。对在杭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可适当放宽,并逐步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另外还有以下奖励:凡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十佳优秀外地来杭建设者”、“十佳来杭创业青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落户或申领《人才居住证》。暂住1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则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暂住证》……
  成立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领导小组  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
  杭州将把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生活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成立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整体合力。
  名词解释
  何为“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杭州市区户籍、在杭州市区务工且办理《暂住证》的所有人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农民工”。市委、市政府这次出台的文件,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称谓而不沿用“农民工”称谓,一是基于农民工已同产业工人一样,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是“工”而不是“农”;二是他们工作、生活、居住在城市,与土地已经基本没有劳动和收入上的联系,其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也主要在城市,是“城”而不是“乡”;三是出于对进城务工农民价值和身份的尊重。从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这一称谓中,也体现出市委、市政府对在杭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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